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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阳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时间:2017-09-13 15:39来源:未知 作者:User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信阳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信院字〔2017〕1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与运用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进行处分时,应当视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其中一种处分。
    第六条 学生违纪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由违纪者赔偿经济损失,并负担医疗费用。
    第七条 学生在校违犯学校纪律,在其毕业以后学校才发现的,不再处分,可以将其违纪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
    第八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问题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的;
    (四)其他符合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况的。
    第九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一)违犯本办法第三章中两条或者两款以上的;
    (二)违纪后无悔改表现或者无理纠缠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
    (四)有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五)相互串供、订立攻守同盟、隐瞒真相、诬陷他人的;
    (六)组织或者策划违纪行为的;
    (七)在校学习期间第二次违纪应受处分的。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纪律处分
    第十条 有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破坏学校稳定和社会稳定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书写、张贴、散发非法宣传品,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或者带头参加各种非法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或者带头罢课、罢餐、静坐等,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非法刊物、非法音像制品、非法电子读物等,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 参加或者组建非法组织,经教育,能够改正或者转化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拒不改正或者拒绝接受教育,坚持错误立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侮辱或者诽谤他人,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七)其他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现代通讯工具或者以其他方式实施下列行为者,视情节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散发恶意攻击信息或者垃圾信息、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侵犯他人名誉权者,冒用他人名义发布恶意信息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故意登录非法网站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建立、维护非法网站或者为其提供支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诋毁、损害国家机关和学校声誉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声誉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四)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或者虚假信息,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五)宣扬邪教、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盗用他人网络信息账号、密码上网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七)盗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网络贷款,对他人权益造成损害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八)实施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或者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络从事侵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活动,造成一定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因触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而受到司法或者公安部门处罚者,视情节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犯罪事实清楚,但因种种原因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免予起诉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罚款或者警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拘留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若因同一起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司法或者公安部门两项以上处罚者,依最重处罚结果进行处分。
    第十四条 偷窃、诈骗、勒索、抢夺、抢劫、纵火者,除追回赃款、赃物,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诈骗:1、经保卫或者公安部门确认盗窃或者诈骗未遂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2、经保卫或者公安部门确认盗窃或者诈骗既遂者,根据金额大小,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勒索、抢夺、抢劫他人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因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火灾等安全事故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纵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直接作案,但为作案提供信息、工具或者知情不报,进行掩盖,提供伪证,参与窝赃、销赃、分赃等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故意损坏公共或者他人财物者,除进行经济赔偿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下,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损坏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上,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参与、组织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者,视行为和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打架、群殴者,视行为和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打架者: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伤及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2、持械打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打群架为首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4、先动手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二)策划、挑拨、教唆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伪证、毁证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十八条 有悖恋爱、婚姻、家庭道德等社会公序良俗,有损害大学生形象、学校荣誉或者国格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一学期内无故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具有下列情形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无故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达15学时或连续达3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 无故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达25学时或连续达5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无故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达35学时或连续达7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 无故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达50学时或连续达10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 无故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达70学时或连续达14天,不办理退学手续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上课以实际授课学时计,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军训、运动会等每天以8学时计。
    第二十条 考核(考试、考查)时违反考场纪律或者作弊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作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它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办理假证件,伪造、涂改票证,转借证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拒绝管理,或者妨碍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刁难、谩骂或者殴打管理人员,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私自调换宿舍,或者阻止其他学生入住宿舍,给予警告处分;私自转让、出租床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劝告或者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导致宿舍损失或者引起纠纷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在校外住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夜不归宿或者无正当理由经常晚归者,给予警告处分;
    (五)在公寓内实施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行为、向公寓楼外抛洒物品,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在公寓内滥用防狼喷剂等刺激性气体、赌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聚众饮酒、饮酒滋事、违反作息制度饮酒等行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在学生宿舍内饲养宠物、摆摊设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七)在公寓存放安全隐患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公寓使用安全隐患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因在公寓存放或使用安全隐患物品而造成火灾或人身财产损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中其他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不讲诚信,弄虚作假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违反校纪者,视行为和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酗酒、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私自带校外人员进校影响学校正常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隐匿、毁弃、冒领或者私拆他人信件、包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其他没有列举的违法违纪行为,但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受处分者在处分期限内取消各类评先评优和奖学金的参评资格。
    第四章  处分的决定与申诉
    第二十八条 对违纪学生,要多做说服教育工作。处分时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处分决定的报批程序:
    (一)准备材料。学生违纪行为发生后,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所、中心等(以下简称学院)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并听取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陈述。
    (二)学院研究。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进行研究,填写《学生违纪处理意见申报表》并附相关材料(学生检查、旁证材料、受害人材料等),在学院研究后3日以内报送学生处(研究生处);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送者,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处(研究生处)说明。 
    (三)学校审批。学生处(研究生处)对学院上报学生违纪材料进行审核,将拟处分决定告知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告知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最终作出处分决定,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其中,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其他专门会议研究决定,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条 涉及两个学院以上的学生违纪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处(研究生处)与所涉学院研究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学生处(研究生处)通知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将学校处分决定书及处分决定送达通知书送交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学生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的时间即以送达日期为准;进行公告的,以公告结束之日为准。 
    第三十二条 对处分决定的申诉:
    (一)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学生,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规定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二)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三)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学校一定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决定是否公布和公布范围。
    第三十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一)纪律处分的的期限:
    1.警告的期限为从处分决定正式生效日起6个月;
    2.严重警告的期限为从处分决定正式生效日起8个月;
    3.记过的期限为从处分决定正式生效日起10个月; 
    4.留校察看的期限为从处分决定正式生效日起12个月。
    (二)解除处分程序:受到处分以后有明显进步表现的,没有再次受到处分的学生,到处分期限以后,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学生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第三十七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在收到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之日起2日内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凡无理取闹,拒不离校者,学校可采取强制措施,令其离校。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所说“以上”、“以内”,都包括本数在内,所说“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信阳师范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处分实施办法》(信院字〔2005〕091号)同时废止。

    2017年8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