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学习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生掌握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业知识的重要途径。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课程教学秩序,是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
第二条 我校研究生教学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研究生处作为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管理机构,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协调和管理,并组织研究生课程建设和各类研究生课程教学的评估、检查工作。各学院作为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研究生教学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课程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分为学位课与非学位课两类。学位课由学位公共课、学位基础课和学位专业课构成,非学位课由必修课和选修课组成。
第四条 学位课的开设在修订培养方案时确定,非学位课的开设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凡在研究生课程目录中列出的课程均须按时开出。
第五条 研究生课程管理由研究生处负责,包括非学位课课程评审、汇编课程大纲、编排课表、下达教学任务书、安排考试、成绩管理等。研究生课程教室及课程分班由研究生处负责。
第六条 研究生处于学期期末结束前二周内在网上公布下学期课表。课表一经排定,原则上不能更改。
第七条 除限选课程外,所有研究生课程对全校研究生开放。
第三章 课程开课、暂停、延期与取消
第八条 课程目录由研究生处每年公布一次。
第九条 每学期期中后,研究生处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要求和课程目录下达下学期的教学任务,开课学院负责在两周内落实任务,包括学院对任务的核实、任课教师对开课课程的确认、任课教师对课程时间安排、周学时及课程上课教室容量的要求。
第十条 申请新开课程需具备以下条件:符合研究生培养目标,反映学科发展前沿,任课教师的教学与研究达到相当水平,教学组织科学、合理。硕士生课程既要考虑与本科生课程的衔接,又要注意与本科生课程的区别,内容要有足够的深度。
第十一条 研究生新开课程的申请与审批
1.研究生新开课程的申请程序。由任课教师填写《教师开设研究生课程(申请)推荐书》并提交课程大纲纸质版与电子版,提供一本开设该课程的教材或参考书目样本。《教师开设研究生课程(申请)推荐书》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审批通过后列入研究生课程目录。
2.研究生处受理开课申请时间为每年五月中旬和十一月中旬。
第十二条 按照培养方案开设的课程,选课人数未达到一定要求,该学期停开。具体人数要求为:所在专业学生人数不超过5人且选课人数未达到80%的、所在专业学生人数在6-10人之间且选课人数未达到30%的,所在专业学生人数在11-20人之间且选课人数未达到5人的,所在专业学生人数超过20人且选课人数未达到6人的。
第十三条 连续三年未达到选课人数要求的课程或任课教师连续二年不开的课程,将予以取消。以后若需再开,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新开课程申请程序重新办理。学位课连续二年选课人数低于2人,下一轮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时将予以取消。选课人数超过100人要分班授课,任课教师由研究生处在全校招聘。
第十四条 因任课教师出国或健康等原因,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可以向研究生处申请撤销、暂停或推迟课程开设。经研究生处批准暂停的课程,其暂停时间不计入未开课时段。任课教师无故停开或中断课程,将作为教学事故处理,并上报研究生处备案。每学期开课二周后任课教师可以从研究生处网站下载选课学生名单,课程变动由任课教师负责通知到每一位学生。
第四章 任课教师资格及管理
第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应对开设课程所属的学科领域有较深厚的理论功底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对课程内容理解透彻,并具有跟踪学科发展、适时更新教学内容的能力。
第十六条 开设博士生课程的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教授职称(或相当职称);
2.获得博士学位、具有副教授职称(或相当职称),从事过与开设课程相关的课题研究。
第十七条 开设硕士生学位课程的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1.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
2.主讲过相关课程。
第十八条 开设硕士生非学位课程的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
2.获得博士学位、从事过与开设课程相关的课题研究。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凡列入相关学期课程目录的课程必须按时开课。
第二十条 符合任课条件的教师开设研究生课程每学年不得超过两门。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教育质量督导组对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了解各门课程的教学情况,听取学生和任课教师的意见。研究生处将适时对各门课程进行多种形式的教学检查和评估。对任课教师有漏课、上课迟到或早退等行为者,按学校关于教学事故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课程大纲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是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师进行教学、编订教材的指导性文件,是学校进行教学质量评价和教学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必须有符合培养目标要求的课程教学大纲,否则不得开课。
第二十四条 课程大纲必须按规范编写,包括课程编号、课程中英文名称、学时、学分、适用范围、任课教师姓名、开课学期、先修课程、教学目的与要求、教学内容安排、重点和难点、教学方式、考核方式、教材及主要参考文献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课程大纲汇编中所列课程为经审定的硕士研究生全部课程。每学期实际开设的课程以研究生处下发的课程目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根据课程更新情况,课程大纲每1-2年修订一次。
第二十七条 课程大纲中的课程编号长度为9位,第1-4位为一级学科代码,第5位代表课程类别,第6-7位为学院代码,最后2位为课程序号。
第六章 课程教学要求
第二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按教学大纲中的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学位课教学的面授时间不宜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非学位课教学的面授时间不少于总学时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九条 任课教师不得擅自将授课任务转交他人。
第三十条 任课教师不能随意停开或更改开课时间。为保证课程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任课教师确因特殊原因而不能上课时,应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妥善安排好课程和选课研究生,并经研究生处批准。一个学期累计停课次数不得超过3次,累计停课时间不得超过3周。耽误的课时由任课教师自行安排时间补上,总上课时数不得因停课减少。
第七章 免修、重修及缓考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对某些课程若有较好的基础,可以申请免修该课程。由本人向研究生处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方可准予免修。免修课程必须在课程结束时参加考核。(政治理论课、实验类课和各类实践性环节不予免修)。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入学前三年内,经批准在我校进修过研究生(全日制)课程并参加考试,其课程成绩符合当前研究生课程成绩要求者,可作为研究生阶段的成绩,并获得相应学分。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每门课程的重修最多不超过两次。学位课两次重修不及格者予以退学。因课程停开或延期等造成课程无法重修的,研究生可在导师指导下改选相近课程并报研究生处批准。已取得合格的成绩不予重修。
第三十四条 对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需在课程考试之前办理缓考手续(因病要附医院诊断书),经导师、所在学院、研究生处审批后方可缓考,随下一届学生参加考试。
第八章 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的考核既要反映研究生掌握知识的程度,也要反映研究生灵活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的考核方式:
1.所有研究生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学位课必须进行堂上笔试,非学位课的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确定。
2.研究生课程考试日程及地点由研究生处排定公布。考试日程一经排定,不得擅自变动。
3.教学实践、学术活动和科研实践的考核,主要是对研究生在实践环节过程中完成所规定的任务、完成的质量以及态度等作出评价。以“通过”、“不通过”记成绩。不合格者,应重新安排实践活动。再次不通过者,按必修课不及格处理。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课程考核成绩以课程考试成绩为主、可适当参考平时学习情况。
第三十八条 学位课成绩达到70分为及格,英语及非学位课成绩达到60分为及格。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必须随下一级重修。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于考核后至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在研究生成绩管理系统中录入,开学第一周后关闭成绩管理系统,不再接受成绩录入。成绩录入提交后打印一份成绩报告表并签字,连同一份空白试卷于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报研究生处。成绩一经报送,不得更改。不按规定时间提交成绩者,视作自动放弃该课程的任课资格,该课程停开。
第四十条 研究生所学课程成绩可通过研究生成绩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导师应及时了解研究生学习情况。
第九章 教学检查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教育督导组(以下简称“督导组”)是对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进行检查、评估的重要组织,督导组不定期检查各学院的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各学院应积极配合督导组的工作,对督导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听取,积极改进。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教育督导组对课程教学的过程进行指导、管理和检查,保证课程教学的顺利进行和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处组织督导组及有关专家定期开展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抽查和不同类型的课程评估。抽查和评估的结果将反馈给有关学院以改进课程教学工作。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2010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