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旅游学院旅游管理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规定(修订)

    时间:2016-11-08 16:25来源:未知 作者:User阅读:
    为加强对旅游管理硕士(MTA)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MTA报考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4.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含3年)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有5年以上(含5年)工作经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或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以上(含2年)工作经验的人员。
    二、MTA招生考试
    1.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日期和时间由教育部公布,复试时间、地点、科目及方式由我校自定,并在复试前通知考生。
    2.初试科目:英语、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含数学、写作、逻辑),满分分别为100分、200分。
    3.复试是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专业能力及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4.复试执行全国统一的复试基本分数线,合格生源较多的学科、专业可适当加以提高。复试一般以笔试和面试为主,实行差额复试。
    5.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学院成立MTA研究生招生复试领导小组,制定MTA研究生招生复试及录取方案。
    三、MTA招生录取
    1.根据考生初试成绩、复试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
    2.符合录取标准的考生可以在录取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学校批准后参加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
    3.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我校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4.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政策要求,积极推进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及时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备案公开所有招生信息,最终录取名单以平台备案信息为准。
    四、其他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旅游学院负责解释。

    旅游学院
    2016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