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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学院硕士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修订)

    时间:2016-11-02 16:29来源:未知 作者:User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旅游学院硕士研究生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规范教学行为,确保教学任务的完成,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信阳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教学工作规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课程设置与授课资格
    第二条专业培养方案中所列课程是制订研究生教学计划和选课的依据。课程分公共课、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第三条课程的教学内容应有一定的深度与广度,应在更高层次上反映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最新研究成果或进展,并注重实践教学。
    第四条课程选用的教材应具有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优先选用教育部推荐的研究生用书,确保高质量教材进课堂。学校鼓励任课教师选用具有先进水平的同类外文教材,并向研究生推荐高质量的学习参考书目。学校不统一代购研究生教材,由研究生自行购买。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一般应从教学、科研经验丰富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中聘任,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也可担任。
    第六条  对于初次讲授研究生课程者,学院指定认真负责且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对其予以指导。
    第三章课堂教学管理
    第七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应以课堂教学为主,采取讲授与研讨结合、讲授与实验结合或在教师指导下学习相关专著和文献等方式。授课时应重视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方法、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八条  任课教师应按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备课,准确把握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基本要求,认真撰写教案或讲义,要注重跟踪本学科国际理论前沿,不断更新和完善教学内容。在开课之初应简要介绍本门课程的概况和教学计划,对研究生的学习提出明确要求。
    第九条  任课教师应积极探索教学手段、教学方法的改革,提倡精讲,重视运用专题性课堂研讨、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情景模拟等适合研究生的教学方法。
    第十条  任课教师应明确指定与课程相适应的课外阅读书目、辅助教学用书和参考资料,并按照教学大纲的规定辅导答疑、布置批改作业和检查研究生课外学习情况。
    第十一条  鼓励任课教师进行双语教学;鼓励聘请来自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业务骨干为硕士研究生授课或开设讲座。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重视各种教学信息的反馈,多方听取意见和建议,积极改进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
    第四章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于授课开始时,将课程考核方式向学生公布,在考试前一周公布无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凡某门课程缺课课时超过总课时的1/3者,或未按要求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报告、实验等学业的研究生,无资格参加课程考核。
    第十四条  根据培养方案开设的课程均要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其中公共课和专业必修课必须考试,专业选修课可通过考查的方式来考核。根据课程的特点考查方式可采取课程研究报告、课程论文等形式。
    第十五条  课程笔试试卷由命题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拟出。试题应强化应用、突出创新,要难易适度、题量适中。试卷卷面应注明每一试题的考分。命题教师应在命题时制定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命题教师、试卷审核教师必须对未使用试题严格保密。如有违反,按教学事故查处。
    第十六条  开卷考试应重视对研究生综合性、研究性、创新性学习情况的考核。以小论文、读书报告等作为开卷考试时,应特别注意防止抄袭、剽窃现象。一经查实抄袭(包括抄袭教科书、现成资料、网上作品等)、雷同者,作零分处理。
    第十七条  监考教师在监考期间应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维持考场秩序,及时处理考试违纪舞弊行为,清点交卷份数,并做好考场情况记录。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将试题、试卷、答卷送交MTA研究生工作秘书。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在一周内按要求认真完成评卷工作,并核算研究生课程考核总成绩。评卷一律使用红色字迹钢笔、圆珠笔、签字笔,写阿拉伯字体。要求记分准确,字迹清楚,切勿涂改,如确需更改,应由更改人签全名。
    第十九条  课程的总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随堂测验、平时作业、课堂讨论、课程论文、出勤情况等)和期末考试考查成绩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  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对研究生提出的成绩复核申请,由研究生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实;如确系误判、漏判,由任课教师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更正成绩,并提交书面说明材料,经旅游学院负责人签字同意,由研究生处进行成绩变更。
    第二十一条  所有考试考查试题、试卷、答卷由旅游学院负责保管,存档保管时间截止至研究生毕业后五年,以备质量评价、调查分析等。

    第五章教学纪律
    第二十二条  教师上课时应遵循基本的师德规范,不迟到,不早退,不得从事其它与教学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教师不得随意调、停课,不得擅自将授课任务转交他人或请人临时代课,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若遇其它突发性事件,由旅游学院视具体情况处理,重大事件报研究生处或报分管校领导处理。因患病、出差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授课时间或变更上课地点的,应提前填写《信阳师范学院研究生课程调、停课申请表》,经学院负责人签字后报研究生处备案,方可实行。任课教师和硕士研究生工作秘书需及时将有关变动信息通知到研究生。
    第二十四条  教师因调停课所缺课时,须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数补足,因遇国家法定的节假日或全校性活动(如运动会等)停课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在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各个环节和过程中,凡有违反教学纪律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按规定处理。
    第六章教学检查、教学督导与教学评估
    第二十六条  旅游学院积极协助研究生处、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完成各种教学检查、评估,同时要开展符合学院实际情况、有特色的教学自我督查与评估,全面及时听取研究生和任课教师的意见,了解各门课程的教学情况,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旅游学院负责解释。
    旅游学院
    2016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