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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阳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时间:2016-11-17 15:53来源:未知 作者:User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我校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教〔2012〕37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每年评审一次,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三条 凡取得正式学籍,档案(含在职人员的工资关系)转入我校、缴清学费的全日制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 每名研究生在校期间原则上最多可获得一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创新性成果显著,发展潜力突
    出;
    5.全面发展,综合能力突出,积极参加学生工作、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等各类活动。
    第六条 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具体条件要求
    在具备基本条件前提下,在校期间还须获得至少1项校级以上荣誉或奖励(如“三好研究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助’工作先进个人”、“学术活动月优秀成果奖”、“校英语演讲比赛”奖、“教育硕士说课比赛”奖等),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一条:
    1.学术性研究生
    (1)人文社科类研究生须在本学科相关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论文(含信阳师范学院学报)1篇以上(署名须为独著或第一作者),或在本学科相关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CSSCI论文1篇以上,署名须为独著或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须为第一作者);理工类研究生须在本学科相关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的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或被SCI、EI等收录的论文;
    (2)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
    (3)获得省部级二等及以上科技、学术竞赛成果奖励;
    (4)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以上,署名为第一授权人。
    2.专业学位研究生
    (1)须在本学科相关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中文核心期刊论文1篇或普通CN期刊论文2篇以上,发表论文署名须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2)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
    专业学位研究生除满足上述(1)、(2)要求中的一条外,还须取得以下相关性代表成果1项以上:
    教育硕士:研究报告、案例分析、咨政建议、重要竞赛奖项、体现社会服务的重要活动等。
    翻译硕士:参加有笔译实践翻译的书籍或文件、参加重大口译实践活动、重要竞赛奖项、取得翻译专业职业资格证书二级以上等。
    工程硕士:参加国际国内科技竞赛等实践创新活动、获得授权专利、新产品、主持工程科技类、技术创新类及校企合作类科研项目等。
    体育硕士:获得各类奖励、竞赛成绩、职业资格证书及参与大型体育竞赛活动等实践有突出表现等。
    旅游管理硕士:获得各类奖励、取得旅游管理相关能力和素质的职业资格证书等。
    法律硕士:研究报告、案例分析、咨政建议、重要竞赛奖项、体现社会服务的重要活动、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
    艺术硕士:参加国际或国内一、二类比赛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等。
    获以上成果的所有类别研究生必须在学制规定的培养期限内取得,且申请人学术、实践成果第一署名单位须为信阳师范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关性代表成果须有市级以上相关单位的佐证材料或证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1.未按学校要求履行缴费、注册手续;
    2.有学术不端行为;
    3.有课程成绩不及格记录;
    4.受到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处分。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名额分配
    第八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统筹、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负责日常具体事务。
    第九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组织申报、初审评定等工作。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在考虑各培养单位全日制研究生规模及培养质量等情况的基础上,依据学制与学科特点,按当年国家下达给我校的名额进行分配。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采取学生个人申报、导师推荐、培养单位初评、研究生处复评、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的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个人申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须由研究生本人自愿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研究生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同时需提交公开发表论文在中国知网的检索页、课程学习成绩单、代表性成果及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由导师填写推荐意见后提交至所在培养单位。
    第十三条 培养单位初评。培养单位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办法,规范评审程序,组织开展初评工作。确定本单位学生推荐名单后,须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将相关材料按规定提交至研究生处。
    第十四条 研究生处复查。研究生处对各单位初评上报的研究生相关材料进行复查。
    第十五条 学校评审。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专家开展评审工作,评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诉,所在培养单位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所在单位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七条 如遇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情况,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经校评审领导小组讨论后做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评审工作结束后,学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整理后上报至河南省教育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若发现研究生本人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核实,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撤销相关奖励,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若研究生培养单位弄虚作假,学校将对该培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并通报全校。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信阳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信院字〔2015〕126号)同时废止。

    2016年11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