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研究生教育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的需要,完善导师遴选制度,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队伍建设,促进我校导师队伍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生导师选聘工作按德能并重、评聘分离、统筹兼顾的原则进行。强化与招生、培养紧密衔接的岗位意识,增强硕士生导师队伍的活力,建立有效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 遴选范围与分类
第三条 遴选范围限于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以及具有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
第四条 硕士生导师根据学位授予类别分为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根据学科建设和研究生培养需要分为校内硕士生导师、校外兼职硕士生导师。
第三章 职责与权利
第五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根本职责是培养硕士研究生,导师应在研究生教育各个环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同时拥有相应的权利。
第六条 硕士生导师主要职责
(一)熟悉并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等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和培养单位关于研究生工作的决定和安排。
(二)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督促实施。
(三)开设高水平的专业课程或专题讲座,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拓宽研究生学术视野。
(四)参与学科建设,为所在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硕士专业学位学科的建设和发展建言献策,承担相关建设工作。
(五)带领硕士研究生指导小组帮助研究生确定研究课题,指导硕士研究生的社会实践、科学研究和论文撰写工作,并对论文进行审阅修改,做出学术评价。
(六)加强对研究生的学术规范教育,对所指导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负相应责任;一旦发生学术造假和学术失范等行为,要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和隐瞒。
(七)积极开展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工作,不断探索和掌握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规律,改进研究生培养方式和方法,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着重培养研究生的创新实践能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八)切实关心研究生的思想、生活、就业、情感及心理健康;积极向用人单位、博士研究生招生单位推荐优秀研究生。
第七条 硕士生导师主要权利
(一)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参与选拔录取硕士研究生。有权选择所要指导的研究生,同时应尊重研究生的选择。
(二)根据研究生培养工作需要,获得相关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经费上的支持。
(三)导师在总结研究生教育经验,积极参加研究生教育改革的基础上,对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对学校所制订的研究生教育规章制度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在指导、培养研究生期间享受校内有关津贴待遇(此津贴按学校有关规定纳入各培养单位二级分配体系)。
(五)所指导的研究生获得校级以上优秀论文、优秀成果等奖励后,可获得表彰和相应奖励。
(六)协助培养单位完成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和论文答辩等工作,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不适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任职条件
第八条 学术学位校内硕士生导师任职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熟悉国家学位条例及有关研究生培养政策,能认真履行硕士生导师职责。
(三)具有正高级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教学科研工作业绩突出的博士学位获得者,年龄一般不超过56周岁。
(四)申请自然科学类硕士生导师,应具有博士学位;申请人文社会科学类(艺术、体育类学科除外)硕士生导师,40周岁及以下者应具有博士学位,40周岁以上者应至少具有硕士学位;申请艺术、体育类学科硕士生导师,应至少具有硕士学位。
(五)熟悉本学科领域的国内外学术、技术发展动态,有明确、稳定的科研方向和较充足的科研经费。
(六)申请人近5年工作业绩的基本要求
1. 申请人主持完成或在研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横向项目,具体要求如下:
(1)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含艺术、体育类学科),须满足下面其中一条:主持在研或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参与在研或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限前3名);主持在研或完成横向项目,到账经费不少于4万元。
(2)自然科学类学科(含理、工、农),须满足下面其中一条:主持在研或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参与在研或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限前3名);主持在研或完成横向项目,到账经费不少于8万元。
2. 申请人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刊物正式发表过本专业学术论文,具体要求如下:
(1)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含艺术、体育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CSSCI源期刊及以上刊物正式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或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刊物正式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不少于3篇,其中有1篇发表在CSSCI源期刊及以上刊物。
(2)自然科学类学科(含理、工、农)。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JCR一区期刊正式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或在SCI、EI源期刊或学校选定的三级及以上的权威期刊正式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或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刊物正式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不少于3篇,其中有1篇发表在SCI、EI源期刊或学校选定的三级及以上的权威期刊。
如果申请人取得下述科研业绩或实践成果中的一条及以上者,SCI、EI、CSSCI源期刊论文可减少1篇:
获得过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排名前10位)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排名前10位);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5位;二等奖排名前3位;三等奖唯一获奖者或排名第一)或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排名前5位;一等奖排名前3位;二等奖排名前2位);或获厅局级科研成果一等奖(唯一获奖者或排名第一);或以第一发明人获得过国家授权发明专利。
艺术、体育类学科申请人获得以上奖励或在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省级及以上一级专业协会主办的文艺演出、作品展览、体育竞赛中获得奖励(一等奖限前3名,二等奖限前2名,三等奖限第1名)。
第九条 专业学位校内硕士生导师任职的基本条件
(一)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所从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目标,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修养,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硕士生导师的职责。
(二) 具有正高级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45周岁及以下者须具有硕士学位),或教学科研工作业绩突出的博士学位获得者,年龄一般不超过56周岁。
(三)具有稳定的理论或实践研究方向,所从事的实践研究方向应具有明显的行业背景,教学、实践经验丰富,能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和论文写作。
(四)申请人近5年工作业绩的基本要求
1. 主持在研或完成与申请专业领域相关的厅局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专业实践项目或工程项目。
2. 在申请专业领域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独立或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刊物正式发表与本专业领域相关的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
如果申请人取得下述科研业绩或实践成果中的一条及以上者,论文可减少1篇:
(1)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排名前10位)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排名前10位);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5位;二等奖排名前3位;三等奖唯一获奖者或排名第一)或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排名前5位;一等奖排名前3位;二等奖排名前2位);或获厅局级科研成果一等奖(唯一获奖者或排名第一)。
(2)在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或省级及以上一级专业协会主办的文艺演出、作品展览、体育竞赛中获得奖励(一等奖限前3名,二等奖限前2名,三等奖限第一名)。
(3)获得国家专利授权、软件著作权、新产品新品种的省级以上鉴定1项(排名前3位);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1项。
(4)取得实践类成果1项(排名第一)或2项以上(排名前2位),并被相关部门(单位)吸收采纳或正式实施(如咨询论证报告、规划设计报告、技术研发报告、技术革新报告、转化推广或艺术设计报告等,或起草制定地级以上政府法规和规章、政府决策咨询报告、大型企业咨询报告、市场调研报告等);主持或参加本领域相关实践活动(如重要创作展演、重要外事活动口译笔译等),并获得政府部门或行业权威机构的奖励。
(5)正式出版有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著作或省级及以上统编教材(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6)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3项。
第五章 校外人员申请我校兼职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相关要求
第十条 校外人员申请我校兼职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所在单位原则上是本科院校或具有法人资格的研究机构,且与我校有紧密的合作关系,并对我校的学科建设或专业建设具有促进或互补作用。
(二)具有正高级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6周岁。
(三)申请人近5年工作业绩的基本要求
1.主持完成或在研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
2.在本学科领域取得有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其中,发表的学术论文按学科大类分别要求如下:
(1)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申请人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CSSCI源期刊及以上刊物正式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
(2)自然科学类学科(含理、工、农)。申请人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EI源期刊正式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
第十一条 校外人员申请我校兼职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须由其所在单位推荐。
第十二条 校外兼职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由学校统一进行聘任,聘期为3年。经学校考核通过,可以续聘。
第十三条 校外兼职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与我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相关事宜,在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培养单位和兼职导师协商并签订合作协议。
第六章 校外人员申请我校兼职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校外人员申请我校兼职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所在单位原则上是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及其主管部门,或我校的研究生培养基地。
(二)申请人应是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或管理人员,具有与专业学位相关的专业工作经验,工作业绩突出。
(三)近年来,申请人作为主要完成者,在申请专业领域的科技开发、专业实践中取得较好成绩,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校外人员申请我校兼职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须由其所在单位或单位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六条 校外兼职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由学校统一进行聘任,聘期为3年。经学校考核通过,可以续聘。
第十七条 校外兼职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与校内导师共同指导研究生,主要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技能培训和学位论文指导。
第十八条 校外兼职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培养研究生的相关事宜,在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培养单位和兼职导师协商解决,必要时可签订合作协议。
第七章 遴选与聘任程序
第十九条 遴选程序
(一) 硕士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学科发展和本单位培养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单位各硕士学位授权点硕士生导师数量限额。
(二) 硕士生导师申请人以硕士学位授权学科所属单位进行申报;其他单位人员,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须签署书面意见),到硕士学位授权学科(领域)所属单位进行申报。
(三)申请人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项目批文、论文、专著、教材、专利、成果鉴定或奖励等有关复印件。表中相关基本信息和工作业绩由学科所在单位负责初审。
(四)学科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以投票方式表决,对获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2/3的申请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
(五)研究生处(学科办)和科研处(社科办)对各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材料进行复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推荐、审查、评议结果进行审定,以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2/3者方可通过。
(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并在校内公示一周。公示期内,由研究生处(学科办)负责受理个人或集体对审定工作提出的异议。
(七)学校发文公布批准具有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的名单。
第二十条 聘任程序
(一)每年招生计划确定后,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招生计划提出硕士生导师岗位设置计划,由研究生处(学科办)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二)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人员向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提交当年招收硕士生的申请,填写相关表格。
(三)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按规定程序、根据已确定的硕士生导师岗位数,聘用硕士生导师,优先聘用主持在研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教研项目(须有经费资助)的教师,并将聘用结果报研究生处(学科办)。
(四)遴选与聘任分别进行,聘任分为初聘和续聘,根据本人科研条件和当年招生计划,每年聘任一次,聘期为3年。新遴选的硕士生导师,初聘前必须参加研究生处(学科办)组织的岗前培训并结业;凡不参加培训者,不予以聘任。续聘上岗的条件与办法是:
硕士生导师聘期结束后,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经学校考核合格,学术性硕士生导师经考核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续聘上岗。
1. 圆满完成研究生教学和指导任务。
2. 三年内,主持完成或在研厅局级及其以上级别或国际合作科研项目1项以上。
3. 三年内,硕士生导师发表的论文要求:
(1)人文社会科学类(含体育与艺术学科)。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全国中文核心及其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2)自然科学类。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全国中文核心及其以上学术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4.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优秀学位论文的导师,或者没有主持科研项目但在有关领域里取得突出科研成果并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查确认的导师,不受本条中第2、3款限制,可直接续聘上岗。
第二十一条 每名硕士生导师原则上只能在一个专业指导硕士研究生;确因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需要,由个人向相关培养单位提出申请,按上述程序评审后,可跨专业指导硕士研究生;每名硕士生导师最多只能在二个相近专业指导硕士研究生。
第二十二条 硕士生导师的遴选工作原则上两年进行一次。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及科研成果级别以科研处(社科办)和研究生处(学科办)认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凡在国(境)外时间连续超过1年(含1年),或1年在校工作时间不足1学期者暂不招生。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者,按相应办法处理:
(一)指导的学位论文在河南省学位论文抽查中如有1次不合格,停招1年;2次不合格,取消其导师资格。
(二)导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或导师本人发表的成果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取消其导师资格。
(三)指导的学位论文在学校组织的“双盲”评审中,同一年出现2篇次不合格或连续2年出现不合格,停招1年。
(四)因思想政治或道德品质等原因受到行政记过及其以上处分的,取消其导师资格。
(五)不履行导师职责或其它原因不宜继续指导研究生的,取消其导师资格。
第二十六条 暂停或取消导师资格,由所在学科点提出报告,经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二十七条 被取消导师资格者,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仅为基本条件,培养单位在此基础上,结合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实际需要,可制订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后报研究生处(学科办)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学科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信阳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与管理办法(试行稿)》(信院字〔2011〕42号)
同时废止。
2017年3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