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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阳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时间:2017-03-24 15:43来源:未知 作者:User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充分发挥研究生在学校科研、教学、管理与服务中的作用,培养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责任意识,规范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以下简称“三助一辅”)岗位的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制定整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相关部门及各教学科研单位开展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审定“三助一辅”工作年度经费分配方案,检查“三助一辅”工作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总结。
    第三条 各相关教学科研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对受聘兼任“三助一辅”工作的研究生,按照岗位职责标准,严格要求,加强指导和考核。
    第二章 基本条件和原则
    第四条 从事“三助一辅”工作的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必须政治立场坚定,工作责任心强,学有余力,身体健康。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所在单位批准后,方可申报。研究生不得因担任“三助一辅”工作而延长学习年限。
    第五条 “三助一辅”岗位人员聘任,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服务意识强的研究生。
    第六条 “三助一辅”岗位设置应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定期考核的原则。津贴发放要足额、及时,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研究生“三助一辅”经费。
    第七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取消其“三助一辅”资格。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八条 助研:指研究生承担学校或指导教师分配或指定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研究、调查研究、专业设计等工作。
    第九条 助教:指研究生承担学校公共课或与本专业相关课程的辅导、答疑、作业批改、主持课堂讨论、指导实验(实习)、辅导课程设计、协助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协助考试监考、阅卷等教学工作。
    第十条 助管:指研究生承担学校或学院有关管理部门的辅助管理、实验室管理、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辅导员:指研究生兼任本专科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管理工作。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二条“三助一辅”岗位设置由研究生工作部(处)统筹组织实施,各教学科研单位和学校职能部门分别由分管领导组织本单位“三助一辅”岗位的设置、申请、聘用和考核等工作。
    第十三条 鼓励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负责人根据课题研究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助研岗位。各教学科研单位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制定出本单位助研岗位招聘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助教岗位由教务处、研究生工作部(处)及各教学单位等根据教学工作需要确定助教名额,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制定助教需求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助管岗位由各单位根据需要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制定助管岗位需求计划,向研究生工作部(处)提出申请,由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领导小组核定。
    第十六条 学生辅导员岗位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处)及各学院等单位根据学生工作需要确定学生辅导员名额,由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领导小组核定。
    第五章 岗位津贴
    第十七条 岗位津贴标准
    “助研”岗位津贴标准由聘用教师确定,并从其项目经费中支付。
    “助教”岗位津贴标准由聘用学院确定,并从其学院经费中支付。
    “助管”岗位津贴标准根据实际承担的工作量确定,原则上按15元/小时,月工作量应不少于20小时,从研究生奖助学金中支付。
    学生辅导员基本岗位津贴从研究生奖助学金中支付,全年按10个月发放;另设工作绩效津贴,由党委学工部、各学院根据工作考核情况予以发放。
    第六章 岗位考核
    第十八条 “三助一辅”岗位考核严格按照岗位要求定期进行。
    第十九条 助研岗位考核根据研究生科研工作态度、本人承担的科研具体工作量及成果产出情况等,由导师和项目课题组考核。
    助教岗位考核工作主要听取设岗课程主讲教师和学院的意见。
    助管岗位考核由设岗单位根据研究生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等表现予以考核。
    学生辅导员岗位考核主要由学生工作部(处)和各学院根据研究生实际表现予以考核。
    第二十条 对岗位考核不合格者终止聘期,并报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领导小组备案,酌减发放其岗位津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岗位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3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