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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阳师范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时间:2017-09-01 15:42来源:未知 作者:User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加强学生宿舍的规范化管理,创建和谐、文明、安全、整洁的学生公寓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信阳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信院字〔2017〕172号)、《信阳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信院字〔2017〕1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住宿管理是一项系统性工作,各单位及有关部门要依据本管理规定,密切配合,通力协作,齐抓共管,以实现育人目标。
    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信阳师范学院所有学生公寓住宿,本校师生员工和其他进入学生公寓的人员都应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立寝教室管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之一是研究、决定学生公寓建设和管理等重大事项,制定和修订学生公寓管理规章制度,监督学生公寓的管理和服务,沟通、协调和解决学生与学校管理部门之间相关事宜及问题,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校主管后勤工作的领导担任寝教室管理委员会主任,成员由学生处、研究生处、团委、教务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后勤服务总公司、各学院的负责人和学生代表组成。后勤服务总公司具体负责学生住宿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切实做好安全教育、安全检查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为了充分发挥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学校成立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该机构在寝教室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并在校学生会、研究生会的指导下,参与学生住宿的管理、服务和监督等工作。
    第三章 住宿、调宿、退宿管理
    第七条 凡我校统招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以及经学校同意来校学习、培训的其他各类学员,办妥注册手续后,可入住学校提供的学生公寓。
    第八条 根据学校现有公寓房源情况,本(专)科学生住宿按班级相对集中安排,研究生和培训学员的住宿由宿管部门酌情统一安排。
    第九条 新生报到前,可通过迎新系统在网上选择寝室。未通过网上选择寝室的新生,报到时在各学院迎新站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条 入住学生应严格按照自选或指定的寝室和床位住宿,不得私自调换,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其他学生入住或强迫其他学生搬出。严禁私自转让、出租床位。寝室内的空床位由宿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因转学、转专业或其它原因需要调整住宿的,应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与宿管部门协商后决定。
    第十二条 入学体检复查未通过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五日内到宿管部门办理退宿手续,所交住宿费顺延。
    第十三条 学生在申请住宿时或在寝室住宿期间感染传染性疾病的,应及时向宿管部门报告,以便宿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妥善安排。
    第十四条 学生因毕业、结业、退学、转学、出国等各种原因终止学籍,或因其它特殊原因而休学的,其住宿资格即告终止,并应及时办理退宿手续,按时离校。
    第十五条 学生要爱护寝室内物品及公共财产,离校时应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清点公共设施和财产,如有遗失,需照价赔偿,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校。
    第十六条 需要办理退宿的学生须按规定时间办理退宿手续,办完退宿手续后及时搬离寝室。
    第十七条 已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应及时带走自己的行李物品。否则,因寝室清扫、维修等原因而造成的财产损失,由本人负责。 
    第十八条 假期需要留宿的学生,须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住宿。留宿的考研学生、社会实践学生和研究生分别由学生处、团委、研究生处负责审批,其他类学生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假期留宿学生除遵守平时的住宿管理规定外,还须实行集中住宿,每间寝室须安排两人以上。留宿学生应积极配合宿管部门,做好寝室调整工作。
    第四章 校外住宿管理
    第二十条 全日制研究生、本(专)科学生原则上均应在校内住宿。因特殊原因需在校外住宿者,学生本人需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研究生导师)签署意见,经学院审核,报学校审批通过后,到宿管部门办理退宿手续。
    不住宿的新招研究生,须在报到时办理校外住宿手续;在新学年不住宿的其他年级研究生,须在6月1日-6月30内办理完校外住宿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要加强经学校批准在校外住宿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并与其签订《安全承诺书》。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严禁学生私自外宿,一经发现私自外宿的,将按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住宿费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住宿学生应按规定交纳住宿费,未经学校批准,逾期未缴纳住宿费者,取消其住宿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校财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变更时,学校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按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五条 住宿费一般按学年收取,每学年交纳一次。
    1.学生办理退宿手续时,按实际在校住宿月份收取住宿费用。
    2.收费标准不同的公寓之间的住宿调整,按实际住宿月份折算(不包括寒暑假),多退少补。
    3.休学但未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休学期间仍应交纳住宿费。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寝室内用电实行以寝室为单位的定额管理。定额内用电量不收费,超出定额的部分由寝室成员分摊。定额用电量于每学年开学时充入。
    第六章 住宿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纪守法,文明住宿。不得在公寓内从事有违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住宿学生严禁有以下行为:
    1.擅自挪动、乱用、破坏消防器材和设施;
    2.携带或存放各种有毒、易燃易爆以及有腐蚀性、放射性等各种危险物品;
    3.私拉电线或私接电源;存放或使用电炉、电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热褥、取暖器、电吹风、电烫斗等电热器具和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等电器;使用寝室电源为电动车充电; 
    4.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或杂物,使用煤饼炉、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以及在寝室内烧煮开水、饭菜;
    5.在公寓楼内携带和存放管制刀具等违禁器材;
    6.在公寓楼饲养各种动物及其他危险生物;
    7.在公寓吸烟喝酒,乱用防狼喷剂等影响公共安全的刺激性气体;
    8.其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造成安全隐患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住宿学生要增强防盗防骗意识,保护财物安全。
    1.贵重物品随身携带,大额现金及时存入银行。
    2.不得随意把钥匙放在门头上或外借。如自行更换门锁,应及时把备用钥匙交到值班室。值班室备有各寝室钥匙,备用钥匙仅限文明检查或发生突发性事件时使用。学生毕业离校时,应把钥匙交到值班室。
    3.离开寝室或休息时请随手锁门、关窗。
    4.不贪占小便宜,不轻信陌生电话,不随意告诉陌生人帐户及密码。
    第三十条  住宿学生应注重自身和公共安全,服从门卫管理。
    1.遵守作息时间。公寓开门时间为6:00,锁门时间为22:30。早出或晚归者须主动报告自己身份、说明理由并登记后方可出入。
    工作日8:00-9:30各公寓锁门查房,除特除情况外,禁止出入。
    2.积极配合门卫及工作人员查验有效证件。
    3.携带贵重、大件物品进出公寓须登记。
    第三十一条 会客制度。
    1.会客地点:会客室或大厅。
    2.会客登记:来访客人要认真登记,交押有效证件后方可进入。会客结束时,应再次登记。
    3.会客时间:以宿管部门实际规定为准。应自觉避免在6:30-8:00、12:00-14:00及22:00以后会客,会客时间一般应不超过2小时。
    4.异性会客:严禁男女生无合理理由互访,午休和21:00以后,异性不得进入公寓。
    5.未经批准,学生寝室不得留宿客人。因私自留宿造成其他同学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在公寓摆摊设点,推销商品。
    第三十三条 如发现火警、火灾等灾害事故时,要保持冷静,并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如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时,要注意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处及宿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寝室安装网线要报经学校批准,网络的日常管理按学校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住宿学员有权监督、举报公寓内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也有权劝阻、制止、报告可能危及公寓安全行为。
    第七章 寝室文明创建
    第三十六条 学生住宿管理情况纳入各学院精神文明创建和各学院学生工作考评体系。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公寓中的表现与学生的综合测评、品德鉴定、优秀学生评选、奖学金的评定等工作挂钩。“文明寝室”每年评比一次,并实行违纪一票否决制。
    第三十八条 寝室管理实行寝室长负责制,严格值日制度,自觉保持室内整洁、文明、安全;学生之间要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互谅互让、和睦相处。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寝室要保持整洁美观,不得随意挂帷幔、乱贴乱画、乱拉绳索、乱钉钉子等。
    第四十条 住宿学生应遵守公共道德,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严禁在公寓内打球、踢球、溜冰以及大声喧哗、起哄闹事、摔爆响物、向公寓楼外抛洒物品、打麻将、赌博等行为。
    第四十一条  住宿学生应维护公共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把产生的垃圾装袋后放到指定地点。禁止随地吐痰、泼水、将剩饭菜倒入盥洗池内;禁止在阳台、走廊内堆放废弃物和悬挂有碍观瞻的物品;禁止在楼内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
    第四十二条 住宿学生要爱护公共资源,节约用水用电,杜绝长流水、长明灯现象。若发现公寓基础设施和家具等损坏时,应及时到值班室报修。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解释。
    2017年8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