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办财〔2017〕7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是指研究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无法全部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采用民主评议和学校审定相结合的方式。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的发放在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结果的基础上进行。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信阳师范学院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认定和资助工作组织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和资助工作实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二级学院、部、所、中心等(以下简称学院)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工作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具体职责如下:
1.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认定和资助工作。
2.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认定和资助工作。
3.各学院成立以学院领导为组长,研究生工作秘书、研究生班主任、部分研究生指导教师等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认定和资助工作。
4.学院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研究生班主任、研究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和资助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研究生均可纳入我校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体系。根据研究生家庭收入状况,结合信阳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可分为两个档次:
1.一般困难。研究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能足额支付个人学习基本费用、生活基本费用;
2.特殊困难。研究生本人及其家庭属于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低保家庭研究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研究生、孤残研究生、烈士子女等,所能筹集到的资金无力支付个人学习及生活基本费用。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
1.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有奢侈浪费行为的;
3.未经审批擅自外宿的;
4.其它违反国家资助政策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工作每学年集中进行一次。认定采取个人申请、认定评议小组评议、认定工作组初审、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复审、学校审定的程序。具体如下:
1.个人申请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要如实填写《信阳师范学院研究生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和《信阳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持《调查表》到家庭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申请研究生在报到或注册时将《调查表》和《申请表》原件交给学院研究生班主任。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申请表》,不再提交《调查表》。
2.认定评议小组评议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研究生本人提交的《申请表》和《调查表》,结合其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家庭经济状况,进行综合民主评议,确定本学院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评议。
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低保家庭研究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研究生、孤残研究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研究生。
3.认定工作组初审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审核通过后,将初审结果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日。研究生如有异议,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日内予以答复。
公示通过后,学院填写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初审名单汇总表,建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数据库,报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复审。
4. 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复审
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将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初审名单汇总,并通过查阅档案、实地家访、电话调查、个人访谈等多种方式进行核实。审核无误后,将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5.学校审定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上报的认定结果,予以最终审定。
第五章 资助标准
第九条 在结合当年河南省资助工作相关要求及信阳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设定对应的资助标准。
1.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根据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对家庭一般经济困难研究生和家庭经济特殊困难两个档次的研究生,每学年分别资助1000元/人、2000元/人。
2.临时困难补助。临时困难补助是为了帮助解决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突发原因而造成生活上暂时性经济困难所给予的临时性、一次性资助。资助标准为500-5000元/人次。
第六章 有关要求
第十条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精准认定是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工作的前提,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是涉及研究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各学院资助工作负责人、研究生班主任作为认定、资助工作的主体责任人,应落实责任制,加强对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工作评定、指导与监督,发现问题,坚决纠正。在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经费的审批发放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理由和借口直接或者变相截留、挤占、挪用,擅自改变补助金的性质。严禁提取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补助用作班费或其他的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加强政策宣传和教育引导。积极向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宣传国家资助政策及重要意义,把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教育纳入日常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评定研究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研究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引导教育研究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并及时向学校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工作的全过程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若发现研究生本人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认真调研核实,精确认定备案。各学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信息档案库,对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应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当研究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2017年8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