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我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属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信阳师范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向研究生处和录取专业所在二级学院、部、所、中心等(以下简称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假期一般不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报到时,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将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准考证等与本人实际情况进行对照。初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可予以注册学籍;若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因创业、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不能正常入学的,须由本人提出保留入学资格申请,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学校研究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2年或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到研究生处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并离校,2周内不办理手续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研究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本人提出申请,校医院和学院签署意见,经学校研究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在籍研究生,应当在每学期开学1周内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保证研究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章 请假与考勤
第六条 研究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延长请假时间,须在假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研究生请假需填写请假单,病假应附医院诊断证明,因公请假须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研究生请假一般须由本人办理。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七条 研究生请病、事假3天以内的由研究生导师同意,报学院备案;请假3天以上的由研究生导师同意,所在学院领导批准,并报研究生处备案。研究生外出实习、社会调查或从事其他集体活动,一般不得请假。确因特殊情况须请假者,由带队教师或有关责任人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八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实践教学、学术交流、学位论文以及社会调查、学校集体活动等,都要进行考勤。任课教师上课时应对研究生进行考勤(可采取点名、抽查等方式),考勤情况要作为评定研究生平时学习成绩的组成部分。课堂教学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教育实习、专业实习、社会调查等,每天按8学时计算。研究生上课迟到、早退累计2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
第九条 研究生请假1月以上或1学期累计请假达上课时间的三分之一(以校历为准)以上者,应令其休学。某一门课程因请假等原因缺课时数达该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一般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应予重修。
第十条 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超假未办理续假手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研究生成绩册和录入研究生成绩库,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研究生按照个人培养计划修完某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即获得该门课程学分。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取得学分。
第十三条 学位课程和专业必修课程成绩不合格者,须重修。专业选修课程成绩不合格可重修,重修的考试成绩以实际得分记载。研究生的某门课程考试合格并取得学分,但对所取得成绩不满意也可申请重修,成绩以最高分记载。
第十四条 研究生可以根据研究生处或所在学院与其他培养研究生的高等学校之间的校际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及学分经研究生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 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研究生,须在考试前提出书面申请(因病缓考须有医院诊断证明),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领导批准后,研究生处可为其安排缓考。
第十六条 考核方式分考试、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各教学单位可按30-50%(平时)、50-70%(期末)的范围确定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的成绩比例,并在开课初向研究生公布同时报研究生处备案。
考查课程成绩可依据平时作业、课程论文、课程总结、作品、设计等多种形式评定成绩。考查课程成绩的评定在期终考试前结束。
第十七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信阳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信院字〔2017〕172 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学校在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基础上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建立创新创业档案,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健全研究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研究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研究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研究生因升学、就业等,需要成绩证明的,学校可真实、完整地出具研究生学业成绩单。
第二十条 学校积极开展研究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研究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确有兴趣和专长并提供相关说明材料,经学校认定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并开具医疗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3.确有某种特殊困难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认定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4.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研究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并简化转专业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未取得学籍的;
2.跨学科转专业的;
3.跨学历层次转专业的;
4.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5.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6.按照有关规定应予退学的;
7.已转过一次专业的;
8.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按教育部规定,由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标准高于本校、专业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转学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转出及转入专业导师、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经公示无异议,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按教育部规定,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2-3年,最长学习(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年限不得超过5年;博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3-6年,最长学习(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年限不得超过8年。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可再延长2年。
学校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当在最长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1.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必须停课休养或治疗时间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或因患传染病不宜过集体生活和继续在校学习的;
2.一学期请假累计达到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或者缺课累计达到四分之一以上的;
3.因创业或其他特殊原因须暂时中断学业的。
第二十八条 休学时间以一学年计算,累计不超过2年。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并持有关证明,经导师、所在学院领导同意,报研究生处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1周内办完离校手续并离校。
第三十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第三十一条 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研究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前(特殊情况可以在休学期满后1周内)办理复学手续。办理复学手续时,须持复学申请和相关证明,经研究生导师同意,所在学院领导核准,报研究生处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2.因病休学者,休学期满,应当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诊断,合格的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六章 退学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1.一学年所修的学位课程与专业必修课程不及格学分达到10学分的;
2.自入学起所修的学位课程与专业必修课程(无论重修与否),不及格学分累计达到15学分的;
3.连续两次开题报告未通过的;
4.连续两次中期考核未通过的;
5.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6.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一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7.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8.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9.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10.应休学却拒办休学手续的;
11.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学院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与研究生充分沟通,并向导师、研究生家长征求意见,留存相关材料,研究生退学申请经导师和学院审核同意,到研究生处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同意退学的研究生,应当在1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的撰写和答辩,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研究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 提前完成个人培养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条件,有突出表现的,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领导签署意见,研究生处审核,学校批准后,最多可以提前一年毕业。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修满基本学制时,若遇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延长修业年限:
1.未获得毕业规定总学分者(按规定应当退学者除外);
2.未完成学位论文撰写的;
3.未完成学位论文答辩的;
研究生办理延长修业年限,应当在每年5月底至6月初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同意,所在学院领导签署意见,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准予延长修业年限,但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延长修业年限的研究生保留学籍。延长修业年限期间,不享受奖助学金待遇。
研究生应当申请延长修业年限而未申请的,按永久性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取得学籍的研究生,在校学习半年及以上退学的,或学习年限已达最长学习年限但未能取得培养方案规定最低学分,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合格后,修改研究生学籍信息或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修改研究生学籍信息。
第四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三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对于学籍处理有异议的研究生,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2017年8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