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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阳师范学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规定(试行)

    时间:2015-09-01 16:05来源:未知 作者:User阅读:
    专业实践是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专业实践教学基地是实现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目标的重要条件保障,也是“产学研一体化”合作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要形式。为规范我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保证其健康发展、有效运行,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专业实践教学基地是指为以全日制为主的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研究活动所提供的具有一定承载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校外场所(以下简称实践教学基地)。专业实践教学基地必须依托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企事业单位或行政管理部门),可由依托单位及其所在区域或所在系统内相关的若干机构构成。
    第二条  实践教学基地由学校或学院与有关单位协商共同建立。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按需设立,切实可行;责权明确,合作共赢;分级管理,规范有序;相对稳定,讲求效益。
    第三条  学校、学院根据研究生培养需要分别设立校、院两级实践教学基地。校级实践教学基地按专业学位类别设立,命名为“信阳师范学院XXXX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基地”;院级实践教学基地按二级培养单位设立,命名为“信阳师范学院XXXX学院XXXX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基地”。
    二、 实践教学基地的设立
    第四条  每种专业学位类别根据需要建立1-5个校级实践教学基地,各二级培养单位根据需要建立若干院级实践教学基地。
    第五条  实践教学基地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及构成单位的主要业务能满足相关类别或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完成专业实践和实践教学任务的要求,在区域内具有行业代表性。 
    (二)有一定数量符合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基本条件的相关专业技术或业务人员;依托单位有必要的组织管理能力。
    (三)具有长期稳定合作培养研究生和拓展合作范围的潜力。
    (四)具备研究生生活、学习、工作所需的基本条件,具有劳动保护、卫生安全保障,场所与设施能基本满足需要。
    (五)符合就地就近原则,实践教学基地所在地尽量离学校较近,同一基地的依托单位与构成单位应在同一城市或合理的区域范围内。
    (六)具有一定的承载规模。校级实践教学基地须有能力承担至少20名研究生参加实践;院级实践教学基地的基本承载能力自定。
    第六条  校级实践教学基地按以下程序设立:
    (一)论证与申请。各培养单位在对拟申报的工作站进行论证、初审和必要的实地考察后,向学校提交《信阳师范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工作站建设申报表》,并与依托单位协商拟订合作意向协议书草案,经法律顾问审阅后,报学校审批。
    (二)签订协议
    申请批准后,各培养单位与工作站依托单位正式签订协议书。
    (1)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双方合作目的;双方责任和权利;合作年限。
    (2)协议有效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为3年。协议到期时,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3)协议书中应写明相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及划分。具体内容应在符合我校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与依托单位协商确定。
    (三)成立挂牌。正式建站可以举行挂牌仪式。仪式筹备等工作由相关培养单位与依托单位负责。
    第七条  院级实践教学基地由各二级培养单位根据需要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的基本程序及要求设立,由相应的二级培养单位负责人与合作单位签订协议,交一份到研究生处备案。
    第八条  对协议到期的实践教学基地,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和合作成效,可续签协议;未续签者自动终止合作和取消相应基地资格。
    三、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
    第九条  组织建设。校级实践教学基地的主要负责的二级单位或设立院级实践教学基地的二级培养单位确定专门人员与实践教学基地依托单位确定的人员成立“协调工作小组”,负责落实专业实践活动计划、安排指导教师、专业实践考核等具体工作。
    第十条  条件建设。学校或学院与实践教学基地依托单位根据合作协议的规定共同对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活动期间所生活、学习、工作必须的设施设备进行改善和添置。
    第十一条  师资建设。学校和实践教学基地依托单位共同推荐和遴选专业学位实践指导教师、实践教学任课教师,开展必要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制度建设。“协调工作小组”根据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加强过程的规范化管理。主要负责的二级培养单位与依托单位间建立定期交流制度,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探索创新工作方式等。
    四、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培养单位与依托单位各委派专人负责实践教学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双方建立定期交流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探索创新工作方式等。
    第十四条 实践教学基地根据学校和依托单位相关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建立严谨细致、科学合理、规范高效的工作站运行机制。 
    第十五条 实践教学基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具体检查时间以当年通知为准。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实践教学基地运行情况、成功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等。
    第十六条 研究生处负责实践教学基地的检查评估工作,每两年对实践教学基地进行评估。对工作开展好的实践教学基地,研究生处将予以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实践教学基地,将予以警告直至取消其实践教学基地资格。
    五、其他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2011年3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