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我校研究生教学的管理工作,明确研究生任课教师在教学各环节中的任务和职责,确保研究生教学工作的正常秩序,不断提高研究生教学质量,对研究生教学工作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任课教师
研究生任课教师必须符合高等学校教师任课资格。研究生学位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的主讲教师,一般应从本系(院)教学、科研经验较丰富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水平人员中聘任。我校在职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水平的人员)应积极承担研究生课程的教学任务,无特殊情况,不应拒聘。各培养单位根据当年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安排,按规定挑选符合条件的任课教师授课,在培养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报送研究生处培养科备案。一般情况下,每位教师(含研究生导师)一学期最多担任两门课程的教学任务,以保证教学质量。
教师开设新课应符合以下条件:
(1)对本学科领域作过较系统的研究工作,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专业资料;
(2)有较详细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实施方案;
(3)有所开课程详尽的讲授提纲。
二、课程教学大纲
研究生学位课程应制定教学大纲并具有质量较高的相对稳定的教材。教学大纲经教研室审核,培养学院审核批准,报研究生处备案。任课教师应按批准后的教学大纲授课。
三、备课
备课是上课前的教学准备,是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的基础。无论新老教师,所开课程是否为新课,都必须认真备课。备课过程中,要钻研教学大纲、教材和有关资料,了解学生实际;要根据教学要求,精心组织教学内容,结合学生实际,确定教学重点和难点。
四、课堂教学
老师对所主讲的课程质量要全面负责。贯彻少而精的原则,做到科学性与思想性统一,理论与实践结合,反映学科发展的新成就。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发展研究生智力,注重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要注重在教学过程中教书育人,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
任课教师应该认真考勤研究生的到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教学方式
研究生课程教学,应结合研究生课程的特点,采用适合研究生层次的教学方式和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的,应摆脱填鸭式的教法;进行研讨式教学的,课堂讨论时,教师应提出切合实际的题目让学生进行讨论;以专题讲座形式进行课堂教学的,应注意选题的前沿性,掌握充足的资料,能反映出学科前沿动态。教学活动不仅传授知识和技能,还应注重培养研究生的优良学风、自学能力、探索精神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任课教师应认真检查研究生平时学习和完成课外作业情况,平时成绩应占该课程期末总平均成绩的一定比例。
六、课程安排
研究生处先排出下学期的公共课课程表,各培养学院再排出专业课程表,并送研究生处备案。
各培养学院应在每学期第十八周前制定出下学期的教学计划与教学任务表,并报研究生处备案,上课教室由研究生处相关培养学院协同安排。开课计划一旦确定,必须认真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开课教师,必须在开课前一个月培养学院主管领导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更换符合要求的教师开课,并报研究生处培养科备案。
七、课程考核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执行《信阳师范学院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和《信阳师范学院研究生考场规则》等各项规定,严肃认真地做好研究生学习成绩的考核工作。各门课程的考试由任课教师按教学大纲要求命题,考试方式按《信阳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进行。
研究生课程考核缺席或成绩不合格的,按《信阳师范学院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中的有关条款办理。
任课教师应在考试结束一周内,填写研究生考试成绩单一式两份,成绩单送培养学院和研究生处各一份,试卷交培养学院保存,保存期至少三年。
八、教学检查和教学总结
任课教师应对所任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负责,以身作则,教书育人。对研究生要加强优良学风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
任课教师平时应注意听取任课培养学院的相关领导和研究生对该课程的意见和要求。积极配合所在培养学院和研究生处对所授课程的教学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各培养学院可根据教学工作的需要,要求教师写出课程教学总结,对研究生学习情况进行分析,交流教学体会。也可以对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要求和建议。课程教学总结可以作为评选优秀课程、优秀教学奖的参考资料。
九、教学纪律
教书育人是教师的神圣职责,教师必须把教书育人贯穿在整个教学过程中,体现在教学的各个环节上。在保证教学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也要兼顾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但不应讲述与课程无关的内容。
任课教师应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教师变动上课时间、地点或更换教师代课的,应向本系学院研究生教学主管人员报告,若有特殊情况,必须短期离校的应及时向培养学院领导请假,并做好调课安排或请合适人员代课,培养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通知研究生工作秘书确认教学安排无误方可离校,并报研究生处培养科备案。一般情况下,教师有课期间一学期请假不应超过四次,因公出差较多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完成教学时数。研究生培养学院应定期对教学情况进行检查,对任课教师无故缺课或课程教学不认真、不负责任,由培养学院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与学校处理。
十、教学研究
教学研究是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合格的教师应该懂得教育科学,掌握教学规律。任课教师应不断探索适合研究生层次的教学方法,及时吸收国内外该领域最新科研成果和教学经验,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式,提高教学水平。
十一、其他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2010年10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