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背景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河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教〔2013〕28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河南省财政拨款和学校出资共同设立。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档案(含在职人员的工资关系)转入我校脱产就读且本学年已缴清学费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第四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项目资助。
第五条 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年内无学业奖学金评定资格:
1.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违反考试纪律,违反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教学检查中缺勤3次及以上;
3.有一门课程成绩不及格;
4.因违反法纪受到处分。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
第七条 评选比例、奖励标准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三个等级。
1.一等学业奖学金按照参评学生人数的40%评选,奖励标准为8000元/年•生;
2.二等学业奖学金按照参评学生人数的30%评选,奖励标准为6000元/年•生;
3.三等学业奖学金按照参评学生人数的30%评选,奖励标准为4000元/年•生。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八条 评选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实施方案,统筹协调、监督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工作,审核拟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单,裁决学生对评选结果的申诉等。
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长任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学校评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具体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工作。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评定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九条 评选程序
1.各培养单位研究生评定领导小组根据学业奖学金指标分配情况,组织评选工作。
2.各培养单位确定拟获奖学生名单后,须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
3. 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领导小组审定获奖学生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诉,培养单位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选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或其它违纪行为,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学业奖学金评选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若研究生培养单位弄虚作假,学校将对该培养单位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理并通报全校。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于上级主管部门划拨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到校后两个月内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本人的银行卡中,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业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不准截留、挪用和挤占,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7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