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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硕士生导师育人责任实施细则

    时间:2015-09-01 15:59来源:未知 作者:User阅读:
    第一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不仅承担着学术指导责任,还承担着授业解惑、思想政治教育、道德素质提升等育人责任。
    第二条 牢固地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具有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高尚的道德人格,在政治上始终与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一致。
    第三条 熟悉并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等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和培养单位关于研究生工作的决定和安排。
    第四条 负责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督促实施。
    第五条 开设高水平的专业课程或专题讲座,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拓宽学生学术视野。
    第六条 带领硕士研究生指导小组帮助研究生确定研究课题,指导硕士研究生的社会实践、科学研究和论文撰写工作,并对论文进行审阅修改,做出学术评价。
    第七条 加强对研究生的学术规范教育,对所指导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负相应责任;一旦发生学术造假和学术失范等行为,要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和隐瞒。
    第八条 积极开展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工作,不断探索和掌握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规律,改进研究生培养方式和方法,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着重培养研究生的创新实践能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九条 切实关心研究生的思想、生活、就业、情感及心理健康,真心实意为研究生排忧解难。
    第十条 积极向用人单位、博士研究生招生单位推荐优秀研究生。
    2012年9月25日印发